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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问题导向 提高调查研究实效

时间:2025-05-14 05:18:52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百科

核心提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的条产通知》曾通报这样一起典型案例:吴某甲、吴某乙系一家保健按摩中心的妇信经营者,为扩大客源,息售信息泄露形成吴某甲向某医院产科主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的条产通知》曾通报这样一起典型案例:吴某甲、吴某乙系一家保健按摩中心的妇信经营者,为扩大客源,息售信息泄露形成吴某甲向某医院产科主管护师韦某提出,价元由韦某提供产妇信息,医疗并承诺每发展一名客户就给韦某50元或60元报酬,黑色若客户后续办卡消费则另外向韦某支付10%的产业提成。截至案发,条产韦某向吴某甲、妇信吴某乙出售包括产妇姓名、息售信息泄露形成家庭住址、价元电话号码、医疗分娩日期、黑色分娩方式等在内的产业产妇健康生理信息500多条。记者梳理公开资料发现,条产类似案件时有发生:北京某医院员工符某某将明星病历发至微信群炫耀,导致隐私扩散;上海某医院主任私下传播患者裸照,被暂停执业。还有系统漏洞,让第三方平台成为“后门”。在浙江某妇产医院32名产妇信息泄露事件中,罪魁祸首是一款第三方签到软件。该软件违规上传孕周、预产期等数据,最终流入黑产市场。四川省某精神卫生中心2.7万份患者档案被盗,则是因省级医疗信息共享平台接口未做好加密工作,遭黑客轻易攻破。重拳之下屡禁不止记者梳理发现,目前我国已有多款守护患者隐私权的法律条文。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将医疗健康信息列入敏感个人信息范畴,第55条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民法典第1226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受访专家指出,尽管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护医疗隐私,但现实中维权难、执法软、违法成本低等问题突出。在刘鑫看来,虽然我国现有“三合一”法律保护,如民法典明确医疗机构泄露隐私需承担侵权责任;医师法、护士条例规定泄露者可被警告、停业甚至吊销执照;刑法修正案规定,公职人员泄露信息需从重处罚,但实践中多处罚直接责任人,很少追究管理者连带责任,违法成本低导致威慑不足。“医疗记录被泄露屡禁不止,深层原因有很多。一是管理失职,职能部门对隐私界定模糊,未细化员工行为规范;二是利益驱动,医务人员贩卖信息获利空间大,且查处困难,查处概率低;三是相关社会顽疾,比如公民个人信息买卖猖獗、骚扰电话精准投放等暴露治理手段失效。”刘鑫说。他指出,破局之道应该从“追责个人”到“系统治理”,比如强化警示教育,借鉴反腐模式,制作泄露隐私典型案例的警示片,强制相关岗位人员学习;完善连带问责机制,不仅处罚泄露者,还需追责机构管理者,倒逼医院加强内部管控;严打黑产链条,加大对数据交易平台、非法买家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综合成本;借鉴国际经验,规定只有在必要时才能调阅病历,降低数据泄露风险。“医务人员需树立‘隐私即红线’的职业伦理,将保密意识融入日常操作;患者也要培养‘隐私洁癖’,妥善处理废弃医疗单据,对可疑营销电话主动取证维权。”刘鑫说。受访的业内人士和专家指出,守护医疗隐私不只是法律命题,更是文明社会的底线。从加密技术到严厉刑罚、从医院自查到公众警惕,唯有织密这张防护网,才能让每个人安心走进诊室,不必担心隐私成为他人手中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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